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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屯煤电集团原董事长高建军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2018-11-02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高建军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高建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违法所得1322.5836万元,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高建军在担任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中g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新德宝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宝堤等22人在工程投标、承接工程、职务提拔、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此,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8.206万元。
大屯煤电集团原董事长高建军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建军身为g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8.20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高建军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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