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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后如何保障煤炭稳定供应?

2019-09-03

  “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要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的原则,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和稳价格工作。”近日,g家能源局有关司负责人就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有关情况作出如上解释。  近日,g家能源局等六部门近日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通过三年时间,力争到2021年底全g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  针对此方案,g家能源局有关司负责人就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方案》提出,力争到2021年底全g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为什么制定这样的目标?负责人指出,这一目标的制定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开始,结合了各地已有的小煤矿退出计划,从前期摸底情况看,各地结合煤炭去产能工作,已将一批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列入2019年-2021年关闭、升级改造计划。  其次,考虑了运煤通道建成投运的积极影响。蒙西至华中铁路预计今年10月开通运营,计划2020年完成运量6000万吨,2025年前逐步达到2亿吨设计运能,这将显著增加“两湖一江”等地区的煤炭调入能力。  同时,现了煤炭先进产能有序释放的趋势。晋陕蒙宁新等省(区)正在按照产能置换原则加快建设一批大型现代化煤矿,从全g范围内增加煤炭供应,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谈到煤矿关闭退出有哪些要求?g家能源局有关司负责人表示,《方案》提出,通过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以及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两种形式加快退出30万吨/年以下煤矿。

  负责人指出,通过严格**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其中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三类煤矿:一是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二是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三是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

  同时,通过煤炭产能置换、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等政策,以华北、西北、西南、“两湖一江”及黑龙江省为重点,引导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生态环境影响大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主动退出。

  还有记者提问:30万吨/年以下煤矿较多的区域多为煤炭调入地区,如何统筹处理小煤矿关闭与煤炭保供的关系?

  负责人指出,保障煤炭稳定供应是做好煤炭行业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要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的原则,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和稳价格工作。

  负责人强调,一方面,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实施分类处置,重点是破除无效低效供给、增加有用供给。一些小煤矿长期停产停建,在煤炭供应中的实际作用很小;部分具备条件的小煤矿实施升级改造,将增加**可靠的产量;此外,各地还可根据用 煤需要,少量保留一批条件相对较好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

  另一方面,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要与区域能源结构调整、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等同步推进,下一步将通过推进煤炭减量替代、提升煤炭储备能力等措施,提升供应保障能力,确保不因小煤矿退出影响煤炭稳定供应。